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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3-23 来源: 点击次数:

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我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资金从区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坚持择优支持以及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人应为本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五条  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费用资助标准

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予以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2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4.涉外发明专利:3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二)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凡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3000元/件;

2.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

3.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4.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和香港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资助限制条件

符合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对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利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3.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六条  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奖励标准

符合有关条件的专利技术项目,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二)专利实施奖励标准(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实施后一年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按专利产品实际纳税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20万元;

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奖励10万元;

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励5万元。

其中奖金的30%用以奖励本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工作奖励标准

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专利申请量多的单位,给予特别资助。

1.当年专利申请量在300件以上的(含3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当年专利申请量在200件以上的(含2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当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的(含10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当年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含50件),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专利奖励限制条件

符合奖励条件的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专利奖励申请应由专利实施单位或专利申请单位提出。

第七条  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请材料

(一)《渝北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渝北区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产品实际纳税凭据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受理与审批

(一)对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申报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每年11—12月审核、办理一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的;

3.专利授权一年后才申报资助的;

4.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渝北区科委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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