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渝北,构筑渝北发展环境高地,推进我区长江上游空港强区建设,根据《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凡在我区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2003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4、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含我区农转非人员,下同)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3年内可按规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5、鼓励非公有制组织兼并改组改造我区停产或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污染企业搬迁和企业改制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6、鼓励市内大中型企业到我区落户,参照执行市政府关于污染企业搬迁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7、新办的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年纳税6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科技企业,自纳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区里所得部分,按90%、60%、40%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8、新办的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或科技企业,自纳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区里所得部分,按80%、50%、30%的比例,分年度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9、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和旅游开发项目,自纳税之年起前二年,企业所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区里所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安排给企业以支持项目发展。
10、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我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创办生产性项目的,5年内所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全额安排给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二)土地政策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合资、合作、兼并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种植、养植等农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民营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可依法占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项目有关情况、土地性质以及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分别实行以下地价政策:
1、工业项目用地:凡来区落户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或低于征地成本(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征地税费、土地整治费、土地出让金,下同)的优惠地价供地。其中,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按征地成本60%作价,国内大中型企业(国家公布的1588家)项目按征地成本80%作价。
2、小城镇建设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资金投向区内的小城镇建设。凡在小城镇投资工业性项目的,土地按征地成本的60%作价;投资非工业性项目的,土地按征地成本作价。
(三)行政收费及行政审批政策
1、凡生产性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50%收取;小城镇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30%收取;各种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改组改造我区停产或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进一步精简和压缩行政审批与许可项目。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非限制类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制;各开发园区及小城镇建设区域,已统一做整体地勘、地形图测量、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环保等评价的,入驻企业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申报及缴费;除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外,由民营投资者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建设招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由业主自行决定中介机构的介入,禁止行政部门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生产性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即办的原则,办理建设管理相关手续。
3、落户我区的项目均由各开发园区、镇、街负责实行“一条龙”服务。项目立项、工商注册、消防、环保、规划、建管、产权等各种手续,开发园区、镇、街可专人代办或由投资者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实行部门责任制,按时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政府认可,责任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对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