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机构: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 渝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致力于扶持和培育中小型科技企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科技中介,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心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主要有: 1、为企业提供经济、科技、人才、政策等方面信息和咨询服务; 2、组织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造,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引进; 3、为企业新上科技项目提供咨询、论证、申报、评估及实施服务,代办创新基金及科技贷款申请; 4、为企业提供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外科技交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服务; 5、建立和管理本区域的专家人才库、成果库,并与国内外联网。协助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6、研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策事宜,并向政府提供有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措施、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7、承担区政府委托的其它任务。 副主任:江双迁 联系电话:67808759 邮箱:jiangshuangqian@163.com 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153号6406# 邮编:401120 网址: http://www.cqybkj.gov.cn/zhongxin/ 二、区地震观测站 其主要职责有: 1、利用区地震观测站的设备条件,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刻和震中位置,于震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向震中区派出工作人员。 2、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及时与市地震局联系,进行紧急震情会商,并于震后24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估计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并上报,力争对较大余震作出临震预报。 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震害调查和预测,搜集震灾信息,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估计,于震后48小时内确定出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并报告区政府。 4、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平息和澄清地震谣传,稳定社会,安定人心。 5、协助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站长:蒋永伦 联系电话:67288282 三、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个加快引进和研发高新技术项目,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服务平台。 附: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正常运行,规范管理,发挥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全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项目(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列入国家、省(部)级的“863”计划 、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二)经国家、省(部)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经确认达到国内、市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市内空白的产品;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项目; (五)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领域的项目。 上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第四条 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五)企业应适应创业中心的环境要求,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空港工业园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二)孵化成功的企业到空港工业园区落户,空港工业园区优先供应土地。 (三)享受优惠的房租及其他综合服务。 (四)在创业中心内成立的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市各项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五)对中心在孵项目,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扶持。 (六)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区级各类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 (七)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成功的,区政府在科三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由留学人员归国创办的科技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和重庆市关于海外留学人员的系列优惠政策外,孵化房租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减半; 第六条 创业中心应当为孵化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 (二)组织指导企业申报和认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协助组织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 (三)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技术贸易交流,开展多方面经济技术合作; (四)建立创业孵化资金,以无偿资助、参股、提供短期融资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资助扶持; (五)为企业提供技术、市场、法律、财务、政策等方面信息咨询; (六)为企业引进人才,组织各类人才培训; (七)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办企业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或新建企业创办人,应当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三年发展规划; (三)孵化产品的技术水平有关资料; (四)企业基本概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留学人员); (六)企业章程; (七)其他应备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上文件,创业中心进行初审,及时提出意见; (二)初审通过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进行论证、评审; (三)评审合格后,与创业中心签署“孵化协议”、“物业管理协议”等有关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由企业按自身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涉及企业权益纠纷,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创业中心可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当按时向创业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项目进程。创业中心应当保守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30日通知创业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破产,创业中心协助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创业中心有权责令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 (二)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四)长期无开发项目和经营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六)企业自愿退出创业中心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其重新评估。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协议,孵化时间的长短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毕业标准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涛 江双迁 联系电话:67821738 6780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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