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科委简介科技动态政策法规技术市场项目申报信息产业防震减灾知识产权科普园地科委荣誉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新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下 属 机 构
 
 
下 属 机 构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机构: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
  渝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致力于扶持和培育中小型科技企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科技中介,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心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其职责主要有:
  1、为企业提供经济、科技、人才、政策等方面信息和咨询服务;
  2、组织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造,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引进;
  3、为企业新上科技项目提供咨询、论证、申报、评估及实施服务,代办创新基金及科技贷款申请;
  4、为企业提供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外科技交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服务;
  5、建立和管理本区域的专家人才库、成果库,并与国内外联网。协助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6、研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策事宜,并向政府提供有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措施、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7、承担区政府委托的其它任务。

  副主任:江双迁    联系电话:67808759   邮箱:jiangshuangqian@163.com  
  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153号6406#       邮编:401120
  网址:http://www.cqybkj.gov.cn/zhongxin/

二、区地震观测站
  其主要职责有:
  1、利用区地震观测站的设备条件,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刻和震中位置,于震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向震中区派出工作人员。
  2、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及时与市地震局联系,进行紧急震情会商,并于震后24小时内向区政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的估计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并上报,力争对较大余震作出临震预报。
  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震害调查和预测,搜集震灾信息,对震灾损失进行初步估计,于震后48小时内确定出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并报告区政府。
  4、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平息和澄清地震谣传,稳定社会,安定人心。
  5、协助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站长:蒋永伦     联系电话:67288282

三、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个加快引进和研发高新技术项目,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服务平台。
  附: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正常运行,规范管理,发挥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渝北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全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项目(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列入国家、省(部)级的“863”计划 、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二)经国家、省(部)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经确认达到国内、市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市内空白的产品;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项目;
  (五)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领域的项目。
  上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第四条 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五)企业应适应创业中心的环境要求,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空港工业园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二)孵化成功的企业到空港工业园区落户,空港工业园区优先供应土地。
  (三)享受优惠的房租及其他综合服务。
  (四)在创业中心内成立的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市各项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五)对中心在孵项目,积极争取各项资金扶持。
  (六)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区级各类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
  (七)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成功的,区政府在科三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由留学人员归国创办的科技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和重庆市关于海外留学人员的系列优惠政策外,孵化房租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减半;
  第六条 创业中心应当为孵化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
  (二)组织指导企业申报和认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协助组织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
  (三)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技术贸易交流,开展多方面经济技术合作;
  (四)建立创业孵化资金,以无偿资助、参股、提供短期融资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资助扶持;
  (五)为企业提供技术、市场、法律、财务、政策等方面信息咨询;
  (六)为企业引进人才,组织各类人才培训;
  (七)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办企业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申请入驻的企业或新建企业创办人,应当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三年发展规划;
  (三)孵化产品的技术水平有关资料;
  (四)企业基本概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留学人员);
  (六)企业章程;
  (七)其他应备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上文件,创业中心进行初审,及时提出意见;
  (二)初审通过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进行论证、评审;
  (三)评审合格后,与创业中心签署“孵化协议”、“物业管理协议”等有关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由企业按自身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涉及企业权益纠纷,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创业中心可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当按时向创业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项目进程。创业中心应当保守入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30日通知创业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破产,创业中心协助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创业中心有权责令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
  (二)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四)长期无开发项目和经营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六)企业自愿退出创业中心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其重新评估。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协议,孵化时间的长短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毕业标准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涛 江双迁  联系电话:67821738  67808759
  


 
   

版权所有 ©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制作维护 渝北区生产力促进中心